水资源论证是怎么一回事儿
水资源论证是我国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时规定的一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最后一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概况;二是取水水源论证;三是用水合理性论证;四是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是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是其他事项。
该《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国务院2012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国务院文件对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机构资质等级的规定,国务院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2015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其中在水资源论证中介服务方面决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